第十章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民办非企业的成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1)民办非企业的行业分类
教育、卫生、文化、科学、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及其他
(2)民办非企业的民事责任分类
民办非企业(法人):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举办法人条件的;
民办非企业(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个人):个人出资并担任负责人;
3、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架构;有从业人员;有合法财产(非国有的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超最低限额)、有必要的场所。
4、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
提交申请书、主管单位批文、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负责人情况身份证明和章程草案。60日内批准筹备否。
(2)审查登记
不批情形:宗旨违法、有相似的、负责人不够格、作假、其他。
章程包括:名称、住所、宗旨、管理制度、负责人任免程序、资产管理、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其他。
正本悬挂,副本有效期四年。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一)、变更登记
主管单位审查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书面做出决定。
(二)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
2、规范会计行为;
3、接受审计监督;
4、依法管理资产。
(三)税收政策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2、有应纳税收入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应按期进行
4、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5、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是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四)年检制度
1、年检范围: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2、年检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年检程序:领取或者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报送工作报告,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4、年检效力:结论分: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后两种情况应进行整改整齐三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1、注销登记
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不具备成立条件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其他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
母体单位分立而解散
作为合并源因合并而解散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90日内找不到新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认为需要注销
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2、撤销登记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3)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出租出借印章;超范围经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年检不合格、不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营利性活动;违法收到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4)其他认为因当销售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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