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结构
1、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规模为5-25人
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任
选任限制: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不是专职不得获得报酬,领取报酬的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的职责: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特殊情况,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有效,情况如下:章程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3、监事的设立规定
(1)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2)理事、理事的近亲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4、监事职责
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基金会的管理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文件,60内容作出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2、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依法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报管理机关备案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
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四、基金会的年检
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年检。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募捐、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五、基金会的终止
1、注销登记
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活动;其他原因终止。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2、撤销登记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开展活动
符合注销条件,仍不注销并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受年检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代表机构撤销情形:未按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变更登记;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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