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
一、监察的范围、机构与原则
1、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介、职培、职考
2、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受委托的组织。
3、原则:
(1)保护劳动者权益(首要原则);
(2)公正公开;
(3)高效便民;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事项
1、职责:宣传、督促、检查、受理、纠正和查处
2、监察事项:
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童工规定;女职工未成年保护;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职介职培职考遵守规章情况;其他。
三、实施
1、监察的管辖:
(1)地域管辖(最主要的)
(2)级别管辖(省做好管辖办法)
(3)指定管辖(监察发生争议时,,由上级劳保部门指定管辖)
2、劳保监察的形式:巡视检查、审查资料接受投诉、及时立案、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群体事件根据紧急预案迅速汇同相关部门处理。
3、监察措施:进入用人单位现场;调查、检查事项咨询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等;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相机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统计……
4、监察员:经考试录用、忠于职守,秉公保密,廉洁可被检举、不少于两人调查,佩戴标志出示证件,亲属回避。
5、调查期限:立案后 60天完成,经批可延长 30天
6、处理方式:行政处罚;当改未改,责令改并行政处理决定;轻微且改,撤销立案;不属于劳保的,及时移交。
7、告知程序:处理前应听取陈述、申辩。做出处理决定应告知。
8、时效问题:两年内未被发现则不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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