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我国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覆盖范围
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构成
(1)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2%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1%缴纳,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2、支出范围
(1)失业保险金;
(2)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亲属的抚恤金;
(4)失业期间的职培职介费用;
(5)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条件;
(1)缴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就业的;即被炒鱿鱼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情形;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役;
(3)移居境外;
(4 )退休养老;
(5)收监劳教;
(6)拒绝介绍工作;
(7)其他情形。
3、领取期限;
(1)缴费时间 1-5 年的;期限最长 12 个月;
(2)缴费时间 5-10 年的;期限最长 18 月;
(3)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期限最长24 个月
(4)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上次未领取期限合并但不超过24 月;
(5)标准:低于工资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4、领取期间的相关待遇。
(1)期间就医的、可申请医疗补助金;
(2)期间死亡的、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金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3)期满后、符合最低保障要求的,享受低保;
(4)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解除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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