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儿童社会工作概述
2.1.1儿童的概念与界定
(1)儿童的概念一般意义上指未成年的人类。在有的国家将人在性成熟以前均称为儿童。①儿童概念的表述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多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
②儿童概念的内涵演化包括:a.儿童是人的生命中一个特定阶段;b.儿童是作为人生的初始期而受到关注的;C.儿童是人特别需要保护和关爱的阶段。
(2)儿童的界定
①生理年龄无论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18岁,还是我国所使用的14岁标准,这些对儿童界定的方法,均是以其生理上生命存续的时间为依据来辨识儿童的身份。②心智年龄在特殊因素的作用下,心智年龄和生理年龄会产生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虽然在公共政策等层面很难体现,但其决定了服务对象的实际状态,对社会工作者的实务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
(3)儿童的特点
①生理特点
a.成长性。儿童的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内脏器官、肌肉骨骼组织等也都处于成长之中,这样全方面的发展,只发生在儿童期。
b.基础性。儿童的成长为其今后的成年打下基础,并可能由于童年的某些经历,造成其成年后的问题。
②心理特点
a.发展性。儿童的心理与其生理一样处于发展期,人格基本成形,认识和社会化还处于雏形。
b.依恋性。儿童对其抚养者的依恋,不仅基于情感上的需要,同时也是生存需要的自然反应。
c.可塑性。儿童的心理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抚养环境。
③行为特点
a.探索性。由于儿童是对事物认知的能力尚有欠缺,岂有很多行为,表现出探索的性质,其过程和结果,也是增加认知能力的重要途径。
b.模仿性。通过这种模仿性,人们可以采取控制示范行为的方式,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2.1.2儿童的需要
(1)生存的需要儿童生存的需要不仅表现在其要获得足够的物质以满足生命延续和身心成长方面,还表现为这些需要的满足,不能依靠其个体实现,必须由其家庭或者社会来满足。有时需要社会政策层面介入帮助,亦可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爱的需要儿童在家庭或者机构中生活需要爱,以使他们的情感也能够获得发展,使他们在成年进入社会以后,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正常相处。儿童社会工作者在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具体实务中,有一部分就是要重构对儿童爱的供给,或者是帮助儿童建立起爱的代偿机制。
(3)学习的需要儿童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长时间的积累才能使其今后成年步入社会时,更好地适应社会。社会和家庭有责任和义务为儿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4)游戏的需要儿童需要游戏,这是由其天性决定的。儿童在游戏中获得身体的成长,并通过游戏学会与人相处,逐渐地认识了解社会。当前由于游戏治疗的放松性和疗养作用,其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年龄阶段以及各类社会群体的社会工作直接实务中,但这还是有别于儿童对快乐的自然而然的需要。
(5)社会化的需要儿童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学习社会角色,掌握道德规范。它既离不开与社会群体、集体、个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也离不开个体主动积极地掌握社会经验和社会关系系统。儿童的社会化,既是儿童成长发展的个体的需要,也是社会对儿童群体的整体需要。
(6)被保护的需要既要保护儿童使他们获得健康成长,又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儿童社会工作既要努力通过合适的途径去增进社会对儿童的保护,还要教育引导儿童学会自我保护,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1.3儿童的成长与面临的问题
儿童成长各阶段的特征和面临的问题见表2 1。
表2.1儿童成长各阶殷的特征和面临的问题
2.1.4儿童社会工作定义和特点
195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会议把儿童社会工作曾经定义为:凡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均称为儿童福利。儿童社会工作是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助人服务活动。
儿童社会工作有以下四项特点:①儿童社会工作的开展,立足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法律等客观背景;②儿童社会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特定对象需要和特点基础之上;③儿童社会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④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及自助的服务活动。
2.1.5中国儿童社会工作的法律基础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对儿童和权益保护的阐述条款如下。①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②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公约规定:
①确保儿童得到保护;
②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
③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④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
⑤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⑥儿童应该有法定的免费教育;
⑦儿童应该有全面的康乐和游戏的权利;
⑧儿童应该有自己的姓名和国籍;
⑨以及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国家和地区,儿童都应该同等享有上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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