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机构
一、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义
社会工作者、其他专业的服务人员、‘辅助工作人员等),为特定的、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或非牟利的组织。社会服务的目的,是提高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协助他们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并促进其健康、幸福和发展。
二、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
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非营利性;
第二,有明确和清晰的使命、宗旨、目标、服务重点和服务承诺、服务策略;
第三,主要功能是提供专业的福利服务。
三、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
1.一般类型
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的三大领域中,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属于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区域以及第三部门等领域。包括:
(1)政府部门。主要是主管社会保障(福利)事务的行政机构。在世界各国政府部门配置中形式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类型:
一是独立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
二是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
三是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
四是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
五是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
(2) 非政府部门。主要是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在西方被称作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以服务对象和成立目的为标准,非政府或非营利机构又分为公益性、互益性、政治性等三类。其中,公益性机构指私人基金会;提供公益服务,主要由传统的慈善事业所构成。互益性机构以其会员的利益为目的。政治性机构具有独特的政治目的,经常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2.中国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
(1)政府。中国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务由几个行政机关分管,最主要的是民政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共青团、妇联、工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残联和红十字会。这六个群团组织,除了红十字会外,都是以各类人群为服务对象。
(3)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在中国,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发服务类三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分成了三种:第一类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第二类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面向社台提供公益服务,它们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但服务和经营收人全额纳人财政管理,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第三类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今后将逐步向企业化方向转化。
(4)社会服务类民间组织。可分为三种:一是由政府支持的民间组织,由政府推动成立,并享有政府的行政动员力量的持续支持,但没有国家公共财政的固定拨款支持。二是纯民间组织,是完全依靠社会捐助和收费服务支持的社会服务机构。三是契约型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是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趋势下成立的。政府提供服务场地、社会工作者工资,部分机构政府还提供了服务经费。其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资助要求的“公共服务”以及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自主性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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