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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社会工作者初级工作实务重点复习指导(21)

来源:考试吧 2014-05-15 8:56: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社会工作者万题库
考试吧为大家推荐备考“2014年社会工作者初级工作实务重点复习指导”,希望大家在考试吧学习愉快!

  (3)中国内地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包括: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②社区矫正的任务

  a.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b.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c.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③国家各机关、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分工

  a.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b.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c.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d.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e.民政部门: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f.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④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

  a.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 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b.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c.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正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d.考核及奖罚制度。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e.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3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f.解除制度。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

  g.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他应存档的有关材料。

  h.监护制度。司法所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

  i.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必须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研究。

  j.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各级矫正组织要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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