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捐赠人的优惠措施
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个人捐赠的优惠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 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优惠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境外捐赠的优惠措施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对捐赠的工作项目的优惠措施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3.救灾捐赠管理的主要内容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类型
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三类: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2)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组织救灾捐赠与募捐
(1)民政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 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 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2)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3)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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