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救灾捐赠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2)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3)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
境外救灾捐赠
(1)民政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民政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3)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4)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5)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并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2)在民政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民政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3)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4)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5)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6)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
(7)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8)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