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①生存权。最基本权利;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溺婴等。
②发展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的监护人,有责任在其能力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确保其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
③受保护权。
④参与权。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宜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⑤受教育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的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政府有责任大力发展教育,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2)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
①家庭保护。监护和抚养;关爱与引导;教育培养;民主尊重。
②学校保护。实施素质教育;关爱与尊重;开展成长教育;确保健康与安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③社会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受教育权;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预防网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保护智力成果和名誉权。
④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既包括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六方面的内容。
(3)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国家和社会要对未成年人加强理想、道德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监控、学校教育与管理、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传媒与出版物管理等。
③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④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责任、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责任、出版者责任、销售者责任、传播者责任、营业性场所责任以及教唆、胁迫、引诱者的责任。
(4)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
①孤儿安置。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
②孤儿基本权益保障。
③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等方面的措施。
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①康复权。
②教育。
③劳动就业。
④文化生活。
⑤社会保障。
⑥环境友好权。
(2)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①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
②加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③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④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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