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1、目前我国城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从80年代初到1988年是医疗制度改革初期内容是:①职工负担部分医疗费②职工医疗费定额包干管理③行业或地区大病统筹等。
3、1994年以前提出了医疗费由财政与个人(公费医疗)企业与个人(劳动保医疗)共同负担的设想,1994年后,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某个人帐户。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
6、2003年实行农民个10出10元,地方财政资助10元,中央财政补助10天,现行的筹资标准是:农民个人出10元,地方财政资助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
二、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我国新型城市卫生服务机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护理院,诊所,医务所(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2、社区服务机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重点服务对象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
3、社会卫生服务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形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4、卫生部和中医药局2006年6月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经(试行)》明确了,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传染病,慢性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12项具体内容,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有“小病”、“常见病”、“多发病”。
三、1、我国政府于2006年1月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
2、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以下三项要求。①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推诿或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辣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告知其监护人。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护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3、针对艾滋病救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提出四方面要求:①关怀救助②教育救助③生活救助④生产与工作救助。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役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5、(200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制定《突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
四、1、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于2002年9月正式实施。
2、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规范,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4、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仅限于基本项目的范围即:①孕情环情监测②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环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③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5、我国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规定:①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②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③依法行政文明执法④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⑤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⑥奖励与帮助⑦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7、维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
8、流动人口对家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就是18周岁到48岁的流动人口。
9、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10、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婚育证明)。
1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12、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13、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14、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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