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生存权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存在的权利。
2、发展权
---指享有足以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
----指未成年人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特别保护。
4、参与权
-----指未成年人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1、家庭保护
1)监护和抚养;
2)关爱与引导;
3)教育与培养;
4)民主与尊重。
2、学校保护
1)实施素质教育;
2)关爱与尊重;
3)开展成长教育;
4)确保健康与安全;
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
1)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2)维护受教育权;
3)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4)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5)预防网瘾;
6)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7)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8)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9)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10)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利成果与名誉权;
15)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2)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保护;
3)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强化父母和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5)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要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内容
包括: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进行预防犯罪的法制教育。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责任人
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少年先锋队、职教机构、用人单位、少年宫、青年活动中心、居(村)委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都是责任人。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监控、
学校的教育与管理、
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
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九种违法行为:
打架、携带管制刀具、拦截他人抢财物、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乱、多次盗窃、参与赌博、吸毒、其他严重行为。
2、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包括:工读学校的矫治、
司法矫治、
社会包容(社区矫治)。
(四)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
依据
---2006年15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一)监护人的责任
(二)安置孤儿的五种方式
家庭养育、收养、机构安置、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
(三)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1.财政部门的职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3.卫生部门职责---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
4.教育部门职责
---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学杂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
5.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提供免费的相关就业服务。
6.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为收养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7.公安部门职责----为孤儿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8.司法部门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
9.建设部门职责----因地制宜地解决孤儿的住房问题。
10.民政部门职责
----是孤儿救助的职能部门。包括:协调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将散居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11.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
----包括:媒体的职责、群团组织职责、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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