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二、居民自治的内容
三、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和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自治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协助基层政府和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二、居民自治的内容
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形式:
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
每户派代表选举
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2、居委会的任期和选举周期----3年
居民会议的组成(三种方式):
年满18周岁的居民
每户派代表参加
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参加
社区协商议事会
社区听证会
三、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和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一)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 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的工作;
居委会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
2.基层政权决定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
3. 居委会协助上级工作需统一安排。
(二)居民委员会与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1. 支持与协助
2. 可设立家属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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