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了解]
主要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民政部门负责的生活救助参照执行
(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主体 |
职责 | |
国家减灾委员会 |
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 | |
国务院民政部门 |
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工作 | |
国务院有关部门 |
各司其职 |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政府或综合协调机构 | 组织、协调;规划;资金物资保障、财政预算、宣传教育、表彰先进 |
民政部门 | 救助 | |
有关部门 | 各司其职 | |
村、居委会 |
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 |
基金会 |
协助救灾 | |
企事业单位 |
救灾捐赠、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 |
公民个人 |
救灾捐赠、志愿服务 |
(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 |
主体 |
具体内容 |
制定应急预案 |
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
队伍、物资、预警预报报告、应急响应、救助、重建 |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
县以上政府 |
交通、通信等装备 |
物资储备 |
国家 |
建立制度 |
国务院民政、财政部门 |
规划、组织实施 | |
设区的市、部分县政府 |
建储备库 | |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
县以上政府 |
场所标志设立 完善通知公告程序 |
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
县以上政府 |
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需设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启动预警响应----根据预警预报
具体措施:
(1)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提示
(2)开放应急避难所,疏散、转移重点人员和财产或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危害的地区的安全保障;
(4) 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7点)
具体措施:
(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3)紧急调拨、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
(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7)组织捐赠活动。
3.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
受灾情形 |
报告主体 |
报告对象 |
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 |
县民政部门 |
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
(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县民政部门 |
按程序,必要时直接报国务院 |
灾情稳定前 |
县民政部门 |
每日逐级上报、向社会公布 |
灾情稳定后 |
县政府及综合协调机构 |
评估核定并向社会发布灾害损失 |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1.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就地安置的选址原则:交通便利、避开危险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住房重建
补助对象确定: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
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审核
县民政部门审批
3.基本生活救助
工作主体 |
时间 |
工作内容 |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 |
10月底前 (当年冬季、次年春季) |
统计、评估灾民救助需求, 核实救助对象, 编制工作台账, 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负责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物资
2.采购程序:
救灾准备、灾后重建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
应急救助和重建时的紧急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3.捐赠管理:
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无指定意向捐赠---
政府接受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由该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灾害救助。
4.救助款物使用:
用于受灾人员的----
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
5.面向社会公布
6.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六)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违法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主体 |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在灾害损失报告、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恢复重建、救灾款物使用、征用财产使用等工作中有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 |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 法院 |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
公民 (灾民) |
骗取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 |
县民政部门 法院 |
责令限期退回刑事责任 |
抢夺或聚众哄抢救助或捐赠款物 |
县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法院 |
责令停止 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助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
公安机关 法院 |
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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