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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预习知识点(28)

来源:考试吧 2018-9-25 16:52: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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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预习知识点汇总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了解]

  主要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民政部门负责的生活救助参照执行

  (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主体

职责

国家减灾委员会

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

国务院民政部门

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司其职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政府或综合协调机构 组织、协调;规划;资金物资保障、财政预算、宣传教育、表彰先进
民政部门 救助
有关部门 各司其职

村、居委会

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基金会

协助救灾

企事业单位

救灾捐赠、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公民个人

救灾捐赠、志愿服务

  (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

主体

具体内容

制定应急预案

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队伍、物资、预警预报报告、应急响应、救助、重建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县以上政府

交通、通信等装备

物资储备

国家

建立制度

国务院民政、财政部门

规划、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部分县政府

建储备库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县以上政府

场所标志设立

完善通知公告程序

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县以上政府

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需设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启动预警响应----根据预警预报

  具体措施:

  (1)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提示

  (2)开放应急避难所,疏散、转移重点人员和财产或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危害的地区的安全保障;

  (4) 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7点)

  具体措施:

  (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3)紧急调拨、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

  (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7)组织捐赠活动。

  3.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

受灾情形

报告主体

报告对象

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

县民政部门

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县民政部门

按程序,必要时直接报国务院

灾情稳定前

县民政部门

每日逐级上报、向社会公布

灾情稳定后

县政府及综合协调机构

评估核定并向社会发布灾害损失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1.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就地安置的选址原则:交通便利、避开危险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住房重建

  补助对象确定: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

  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审核

  县民政部门审批

  3.基本生活救助

工作主体

时间

工作内容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

10月底前

(当年冬季、次年春季)

统计、评估灾民救助需求,

核实救助对象,

编制工作台账,

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负责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物资

  2.采购程序:

  救灾准备、灾后重建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

  应急救助和重建时的紧急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3.捐赠管理:

  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无指定意向捐赠---

  政府接受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由该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灾害救助。

  4.救助款物使用:

  用于受灾人员的----

  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

  5.面向社会公布

  6.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六)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

处罚主体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灾害损失报告、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恢复重建、救灾款物使用、征用财产使用等工作中有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

法院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公民

(灾民)

骗取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

县民政部门

法院

责令限期退回刑事责任

抢夺或聚众哄抢救助或捐赠款物

县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法院

责令停止

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助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

法院

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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