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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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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练习题5

来源:考试吧 2013-12-24 13:46:25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考试吧为大家推荐2014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法规与政策》练习题,希望大家在考试吧学习愉快!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解析】《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感情破裂例示性规定的考查。属于识记考点。

  2.【答案】ABD

  【解析】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3)夫妻相互继承权。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考查。CE两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3.【答案】BE

  【解析】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离婚方式的考查。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4.【答案】ACE

  【解析】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因此,AC两项法院可以受理,B项法院不能受理;D项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不能受理;E项,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事项,法院可以受理。

  【命题点拨】本题是起诉离婚两项特殊规定的考查。一是一方是军人的情况,另外一种是女方处于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或哺乳期的情况,考生要重点记忆。

  5.【答案】ABE

  【解析】《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讧;(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命题点拨】本题是离婚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的考查。考生只需牢记即可。

  6.【答案】AB

  【解析】《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夫妻关系的考查。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指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7.【答案】ABC

  【解析】小娟和小明符合被收养条件,可以被收养。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考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8.【答案】ACDE

  【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除上述规定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其他规定:第一,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为有利于夫妻和睦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及收养关系的稳定,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三,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并保障收养人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和精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收养人条件的考查。属于识记考点。

  9.【答案】ABCE

  【解析】根据收养的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率的考查,但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彼此的自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仍受《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限制。

  10.【答案】CE

  【解析】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即具备一定的效力。具体来讲,也就是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率的考查。属于识记考点。

  11.【答案】ABDE

  【解析】《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本题中,阿强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养父母与养子女法律关系的考查。属于理解记忆的考点。

  12.【答案】ABCD

  【解析】遗嘱的形式包括:(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遗嘱的形式的考查。不存在临时遗嘱,考生牢记即可。

  13.【答案】ABCD

  【解析】遗赠的生效条件包括:(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赠人不能侵犯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4)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5)遗赠的标的在遗赠人死亡时客观存在且有执行可能。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遗赠的生效条件的考查。遗赠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之后,遗赠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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