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民政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社会工作者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100分 |
60分 |
社会工作实务 | ||||
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
社会工作实务 |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
质量 |
初级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150分 |
90分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
中级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170分 |
102分 |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参加考试人员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9月18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工作。
附件: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附表
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一)社会工作者
级别名称 |
报名人数 |
参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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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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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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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级别 |
报考科目数量 |
报名人数 |
实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初级 |
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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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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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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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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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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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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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数量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