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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辅导:第五章(2)

考试吧为使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教师资格证考试,为您提供教师资格教育学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5. 朋友角色

  在某种程度上,学生往往愿意把教师当做他们的朋友,也期望教师能把他们当 做朋友看待。学生希望得到教师在学习、生活、人生等多方面的指导,希望教师能 与他们一起分担痛苦与忧伤,分享欢乐与幸福。

  6. 研究者角色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充满生命力的、千差万别的活的个体,传授的内容是不断发 展变化着的人文、科学知识,这就决定了教师要以一种变化发展的态度来对待自己 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要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不断创新。

  教师职业的这些角色特点,决定了教师职业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决定了对 教师的高素质要求。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三条对教师概念进行了界 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界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职 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二是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 会化的职业。教师根据一定社会要求向年轻一代传授人类长期积累的知识经验,规 范他们的行为品格,塑造他们的价值观念,引导他们把外在的社会要求内化为个体 的素质,实现个体的社会化。

  基于教师工作的特定意义,就必须从法律层面明确教师职业角色所拥有的权利 和应履行的义务,以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教师或未来的教师,有必要了 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国家对教师在 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为与不可为的许可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职责,只要在聘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规,任何人都无权 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享 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具体而言,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学生的发展特 点等要求,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需要说明的是,不具备教 师资格的人不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被任用的,应待任用后才享有 这一权利。

  2. 科学研究杈

  即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 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 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具体而言,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有权进行各项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验等等,并可以将研究成果 形成论文、著书立说,可以自由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及其工作,可以自由参加 学术交流活动并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不得发表任何有损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的个人 看法o

  3. 管理学生杈

  即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就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 和发展需求,因材施教,对学生的成长过程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 流与合作、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帮助并促进每一个学生得到 应有的发展。教师在运用这一权利时,要注意防止主观、片面地看待学生,善于发 现学生的潜力和能力,鼓励学生,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 获取报酬待遇杈

  即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 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 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要求教师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 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 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寒暑假带薪休假等。任何一级政府或有关 部门拖欠教师工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挪用、拖欠、克扣教师工资等,都是侵害 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5. 民主管理权

  即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这一权利 正是宪法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具体体现。因此,学校应疏通渠道,提供多种途径,让 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发挥教师对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6. 进修培训杈

  即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专门就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做了明确规 定,该法第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 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 会地位。”当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 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教师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专业权利的多少,不仅反映国家和社会对教师 职业的重视和保护程度,而且直接影响教师的社会地位。

  (二)教师的法定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 履行一定的义务。一般而言,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也就越高, 相应的,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也会越重,履行的义务也会越多。所谓教师的义务, 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 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 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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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导,博士。长期担任《教育学》、《课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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