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第三章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二、教育法渊源及其种类
答:教育法渊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例
(二)非制定法
(1)判例法(2)学理
三、教育法的作用和特征(论述)
答: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点。
(一) 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二) 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三) 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四) 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五) 教育法是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
教育法的作用:对于教育法的作用,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联系紧密,但又有一定的区别。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教育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导向、引导作用,以及主体根据法律规范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和有什么行为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教育法的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他人行为标准所起的作用以及通过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作而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正当行为的作用。
教育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教育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第一,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第二,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
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
第四,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具有横向平等关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3)教育法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关推荐:2010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各章讲义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