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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育学考纲第二章

第二章 小学教育

第一节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

  (二)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1.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2.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3.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4.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建国以后的小学教育

  建国之后,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建国以来,小学语文、算术等学科都进行了教学改革的试验。教学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世界上有的国家或地区又称强迫教育。公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1)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2)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3)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

  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发展基础教育。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1.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六三学制”、“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三、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普及性;基础性;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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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导,博士。长期担任《教育学》、《课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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