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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2.被申诉人;3.受理机关。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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