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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联台国《儿童权利公约》解读
一、《儿童权利公约》概述
《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ll月20 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向成员国开放签署,l990年9 月2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该《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历时10年所制定的一项具有较大影响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国家文书,其 宗旨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权益,内容非常广泛。它是根据一些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保护儿童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儿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儿童权利公约》由序言和54项条款组成,分为四部分:
1.序言部分回顾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及有关人权的宣言和公约中的条款。
2.第1—41条是实质性条款,这一部分包括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原则以及儿童应当 享有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具体内容。
3.第42 45条是程序性条款,这一部分规定缔约国有定期提交执行公约情况报告的义务,联合国儿 童权利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的报告,并规定了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4.第46—54条是最后条款,这一部分涉及公约的签署、批准、加入、生效、修改、保留、退出等事项。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内容
1.《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范围
《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2.《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1)生存权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生存权首先是 指生活保障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其次是指生活保障权,包括获得足够的食物、一定的 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
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多个条款都对儿童享有生存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受保护权
即儿童享有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 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在《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九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多个条款都对儿童享有受保护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发展权
即儿童有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这包括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享有足以促进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权利公约》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等多个条款都对儿童享有发展权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4)参与权
参与权指的是儿童获得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多个条款对儿童的参与权进行了规定。
三、《儿童权利公约》提倡的四项原则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该公约确认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它赋予《儿童权利宣言》中的最大利益原则以条约法的效力,可以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它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
2.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
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条款中,所有的权利都体现着对儿童的尊重,对儿童独立人格的尊重,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对儿童主体性的尊重,对儿童参与的尊重。
3.无歧视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4.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获得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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