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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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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幼儿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

  义务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优质资源分布不均衡,择校问题严重。

  2.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过重。

  3.农村学校基础薄弱,一些地方辍学问题突出。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对留守儿童关爱不够。

  义务教育的改革创新:

  1.提出义务教育理念和目标。

  2.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3.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考试办法。

  4.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5.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

  6.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7.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

  8.提出解决择校问题若干措施。

  9.发展民办教育,提供义务教育选择机会。

  10.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

  11.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

  12.明确减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3.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

  14.提出政府和学校应采取的减负举措,包括监测和公告制度等。

  15.提出家庭与学校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幼儿园工作规程(精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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