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在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了争取人们信仰新教,提倡广设学校,并主张教育机关应该由公费设立,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义务。西方一些教育史学家曾称路德为“国民教育之父”。其实,路德提倡并开办初等学校,并不具有普及教育的思想。l619年德意志魏玛公国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牧师和学校教师应将6—12岁男女儿童的名单造册报送学校;上述年龄的儿童必须到学校读书;不愿送儿童入学的父母,“应以俗界政权之手强迫其履行这一不能改变的义务”,并给父母以惩罚。一般认为,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
新教为了使人们免受传教士的迷惑与愚弄而自行阅读圣经,于是使得为劳动人民设立的初等小学得以兴起。随后旧教为了对抗宗教改革以及保存自己过去的统治地位,采取了几种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兴办普通学校,与新教争取教育权。他们为了使青少年服从天主教和罗马教皇,不惜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如修缮校舍、改善教学设备、注重体育以及免收学费等,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各教派为争取教育权而进行的斗争在17、18世纪仍然持续着。当时教育事业为宗教教会所垄断,不同的教派向教徒及其子弟传授不同的教派思想,这对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非常不利。所以,自1763年至1819年,德国先后三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也因此成为推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
义务教育的大规模实施是19世纪50年代以后的事情。大工业革命的成功,使资本主义经济获得极为迅速的发展,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工厂手工业,科学技术在生产上得到了空前广泛的应用。生产的迅猛发展,不仅要求大大增加劳动者的数量,而且要求提高劳动者的质量,从事机器生产的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因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普及初等教育就成为急迫的问题。这样,到19世纪后半期,一些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马萨诸塞州在1852年,英国在1880年,法国在1882年,先后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令。到20世纪20年代,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基本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发展变化,可以相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l6世纪,义务教育因宗教的原因而出现;第二阶段是17世纪至19世纪50年代,义务教育因宗教、政治上的原因而初具雏形;第三阶段是l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义务教育因经济上的原因而大大发展。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义务教育的年限进一步延长,全世界义务教育的平均水准为8.63年,其中七大工业国家中,德国为12年,英国为ll年,美、法、加拿大均为10年,15本为9年,意大利为8年。
(二)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沿革
1.新中国成立前义务教育的发展
我国义务教育的拟议和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l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一系列“学堂章程”,即《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其中规定:儿童自6岁起人蒙学堂,其宗旨“在培养儿童使有浅近之知识,并调护其身体”。l0岁人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其宗旨“在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有益身体之事”。蒙学堂和寻常小学堂共七年,规划为义务教育性质。
1904年,在《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中最先出现了“义务教育”一词,原文是“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
1906年,学部颁布《强迫教育章程》十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这是中国政府计划实行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l909年,清政府先拟在北京试行强迫义务教育“以为各省之倡”,但调查显示在北京须设立小学堂多处,“一时筹款困难”,决定“先从教育皇室近支子弟为提倡教育之入手”,这是与义务教育的本意相悖的。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孙中山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并成立教育部。l912年7月10 日至8月10 日,蔡元培在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临时教育会议。9月3日,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这次会议签订的“壬子一癸丑学制”。该学制明确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在政府法令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问题。
国民党统治时期,也颁布过一系列的法令,以实施义务教育。例如,l930年4月,教育部在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改进全国教育方案》,其中第一章为《实施义务教育计划》。这个计划规定普及期限为20年,前5年注重师资的养成及城市乡村义务教育区的开办,后15年注重四年义务教育的推行。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负担45%,省负担10%,地方负担45%,并指定田赋附税、土地税等为义务教育经费之税源。
2.新中国成立后义务教育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普及义务教育作出了许多规定,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也曾一度致力于普及初等教育,但“文化大革命”的开展破坏了这一进程。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义务教育法》对于学龄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文规定,同时也对于国家、社会、学校、家长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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