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课程概述
一、课程的概念
课程是指学校学生所应学习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与安排。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所教的各门学科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
二、课程的类型
(一)学科课程与经验课程
根据课程内容所固有的属性,可以将课程分为学科课程与经验课程两种类型。
1.学科课程
学科课程是指以文化知识(科学、道德、艺术)为基础,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从不同的知识领域或学术领域选择一定的内容,根据知识的逻辑体系,将所选出的知识组织为学科的课程类型。它是最古老、使用范围最广的课程类型。其主导价值在于传承人类文明,强调使学生掌握、传递和发展人类积累下来的文化遗产。
2.经验课程
经验课程亦称“活动课程”,是指围绕着学生的需要和兴趣、以活动为组织方式的课程形态,即以学生的主体性活动的经验为中心组织的课程。经验课程以开发与培育主体内在的、内发的价值为目标,旨在培养具有丰富个性的主体。学生的兴趣、动机、经验是经验课程的基本内容。其主导价值在于使学生获得关于现实世界的直接经验和真切感受。
(二)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
根据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可以将课程分为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两种类型。
1.分科课程
分科课程是一种单学科的课程组织模式,它强调不同学科门类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强调学科逻辑体系的完整性。其主导价值在于使学生获得体系严密、逻辑清晰的学科知识。
2.综合课程
综合课程是指将源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学科的课程内容以一定的方式与一个主题、问题或源于真实世界的情境联系起来的课程。其主导价值在于使学生掌握综合性知识并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根据课程设计、开发和管理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课程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三种类型。
1.国家课程
国家课程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发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课程。它具有统一规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其主导价值在于通过课程体现国家的教育意志。
2.地方课程
地方课程是指由地方组织开发并在本地实施的课程,即由地方根据国家教育方针、课程管理政策和课程计划,在关注学生共同发展的同时,结合本地的优势和传统,充分利用本地的课程资源,直接反映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自主开发并实施、管理的课程。它的主导价值在于通过课程满足地方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3.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是指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主开发并在本校实施的课程。其主导价值在于体现学校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四)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
根据课程计划中对课程实施的要求不同,可以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1.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某一教育系统或教育机构规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种类。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主要是指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都必须修习的公共课程,是为保证所有学生的基本学历而开发的课程。必修课程还可分为国家规定必修课程、地方规定必修课程和校定必修课程等。其主导价值在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共性。必修课程的根本特征是强制性,它是社会或机构权威在课程中的体现,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2.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是指在某一教育系统或教育机构中,学生可以按照一定规则自由地选择学习的课程种类。它依据不同学生的特点与发展方向,允许个人选择,是为适应学生的个性差异而开发的课程。其主导价值在于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
(五)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1.显性课程
显性课程是一个教育系统内或教育机构中用正式文件颁布而提供给学生学习,学生通过考核后可以获取特定教育学历或资格证书的课程,表现为课程方案中明确列出和专门要求的课程。
2.隐性课程
隐性课程(也称潜在课程、隐蔽课程)则是以内隐的、间接的方式呈现的课程,是学生在显性课程以外所获得的所有学样教育的经验,不作为获得特定教育学历或资格证书的必备条件。
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的本质区别在于:显性课程是指有明确目标要求的,公开性的,并为所有课程主体所意识到的课程,即一般意义上的课程。而隐性课程则是在学校环境中伴随着显性课程的实施与评价而产生的,可能对学习者产生实际影响而又不为某一(几个)课程主体(开发者、实施者、学习者)所意识的教育因素。
三、影响课程开发的主要因素
课程是随社会的发展而演变的,反映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要求,受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也就是说,社会、知识和儿童是制约学校课程的三大因素。
(一)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
社会要求包括生产、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要求。社会发展的状态和需要,决定着课程的方方面面,包括课程制度、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编制、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
(二)一定时代的人类文化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知识是课程的本质,课程是知识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没有知识就没有课程。人类对知识的探究方式也影响着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
(三)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和能力基础及其可接受性
人们对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认识决定课程组织的心理逻辑。同时,满足学生的兴趣和需要,是当前人们制定课程目标、选编课程内容的重要原则。课程内容的深度、广度和逻辑结构,不仅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而且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实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四)课程理论
建立在不同的教育哲学理论基础上的课程论及课程的历史传统,对课程产生重要的结构性影响。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