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配置师资;2认定资格;3管理经费;4受理申诉;5考核工作;6奖惩教师;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