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法规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调节渠道;仲裁渠道)。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的范围;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
受教育者的申诉权来源于《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申诉的范围;第一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第二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第三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第四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院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不服的;4对不作为违法的;5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6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诉讼专属于管理相对人;2主管机关只能使人民法院;3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5结案方式不适用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有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教育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教育行政赔偿是因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所以教育行政赔偿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有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部分组成。原则上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现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