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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教师作为公民,也要履行这些义务。
3.教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教师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教师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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