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
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指那些对学校各部门、各环节都起指导和决定作用的制度。我国现行的中小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规章的各种规定与要求确立的,这是由于基础教育属于国民基本素质教育,中小学不论其办学主体如何,都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和实施机构,都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且其教育对象都是成长中的青少年学生等特性决定的。此外,学校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大局,贯彻实施中央和地方若干带有全局性的改革措施和步骤,并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如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教师职务评审与晋级制度等。以下重点阐述校长负责制。
(1)决策指挥权。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对本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如校长可根据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的规定,实施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和措施需经过学校党组织的讨论,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干部任免权。校长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组织共同考察、讨论后,可提名和任免副校长或学校中层干部,按照当地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不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3)用人权。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从就业市场上招聘新教师;对校内已有教师的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4)奖惩权。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和行政处分需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财经权。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使用学校经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学校其他财产。
除以上权力外,校长还可拥有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有关权力。
校长负责制作为一项学校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学校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校长及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并形成科学的领导管理力量结构;改革的关键是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正确处理党政群之间的关系,因此,实行校长负责制,并不能简单地说就是“校长说了算”。完整、正确的校长负责制,应当是既能够充分调动校长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又能体现教职工当家做主的优越性。其中包括校长要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发挥教代会的咨询审议、监督作用,并形成具体制度予以落实。
(三)小学组织机构及运行
小学组织机构有效运行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目标明确、功能齐全、党政分开;(2)组织内部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力求精干、高效、节约;(4)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学校组织的发展趋势
(1)学校组织结构网络化;(2)学校组织结构一体化;(3)学校组织结构人情化;(4)学校组织结构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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