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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题
1.【答案要点】学校的这种做法不正确,该学校电视台拍摄并曝光学生违纪行为是违法的。该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停止侵害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道歉,赔偿受害学生的精神损失。
2.【答案要点】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3.【答案要点】本材料中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甲、乙之间的嬉闹,并且张老师在发现后立即通知了学生的家长,学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4.【答案要点】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学校标准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学校应承担对受伤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学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喊“地震了”的学生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答案要点】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从学校应尽的义务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能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而停止教学活动、派教师和学生去看管车辆,该学校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学校应尽的义务。
6.【答案要点】小芳爸爸的说法是错误的。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相关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不让小芳上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小芳的爸爸执意不让小芳上学,当地政府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到学校上学。
小芳爸爸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7.【答案要点】问题(一):因为这次事件发生在校外,而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二):小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小娟骨折,故其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三):学校是无责任的,不必给予小娟经济补偿。但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学校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8.【答案要点】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他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他就应该继续他的学校生活;如果他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他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9.【答案要点】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雯雯,无疑会对她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她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雯雯可以通过她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教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答案要点】问题(一):班主任老师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问题(二):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11.【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的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12.【答案要点】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这一事件中,县教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
13.【答案要点】该校的做法不合法。
第一,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分家庭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该校公然以工作单位区分标准来设定招生标准,有违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第二,违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教育活动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三,违反了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原则,该校的做法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的藐视。
14.【答案要点】校长的批评是正确的。从法律角度说,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教师不能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法律专门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从道德角度说,老师不能随意体罚学生,这样容易对学生造成身心上的不良影响。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能随便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如果学生的确违反了纪律,教师可以采取其他柔和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老师应该问清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对涛涛进行教育,培养其学习的兴趣,逐渐提高其学习的能力。
经过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不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讲。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15.【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16.【答案要点】学校的做法不合适。学校以勤工俭学的名义让学生“以劳赚钱,以钱代劳”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和财产权;学校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停课劳动,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高强度的连续劳动对未成年的学生来说是不适宜的,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学校是违法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应负一定的行政责任,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17.【答案要点】郑某的做法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郑某在任职期间不上课,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郑某擅自停课导致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8.【答案要点】(1)教师的做法不正确。他掐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成长阶段,因此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
(2)学生父亲的行为过激。我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家长不能仅仅把责任推到教师身上,家庭和学校应该形成合力,共同实施对学生的教育。
(3)教育局开除该教师的行为欠妥当。虽然教师有错误,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直接解聘。
19.【答案要点】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
(1)这种班规会破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2)这种班规侵犯了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容易激化师生、教师和家长之间的矛盾。
(3)学校不具有罚款权。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在班级中实施罚款制度,使学习成绩与金钱挂钩,有些学生为了交罚款对家长撒谎,这样会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大,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改为其他更合理的方式鼓励先进生激励后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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