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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1)

来源:考试吧 2014-05-27 18:29: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教师资格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1)”,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考点四 教育法律救济

  行政复审制度属于(  )。

  A.诉讼渠道

  B.行政救济渠道

  C.民间救济渠道

  D.教育机构救济渠道

  【答案】B

  【考点归纳】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考点五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此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人身自由权

  【答案】A

  【考点归纳】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

  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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