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全民性、义务性和全面性
(一)全民性
小学教育的全民性,从广义上说,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人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扫除文盲,从整体上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从狭义上讲,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小学教育的全民性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
(二)义务性
小学教育面向全体适龄儿童,任何未成年的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肤色、语言、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智能及身体状况不允许的例外),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都必须接受小学教育。因此.小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中具有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项重要的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因此,此法的制定也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2006年6月29日,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该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
(三)全面性
小学教育是向儿童实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小学教育既不是就业定向的职业技术教育.也不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它是面向全体儿童实施普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发展他们的能力,培养他们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心理素质,使他们具备国民应有的一些基本素质,为他们进一步深造创造条件。小学教育是向全体儿童进行的最基本的知识、技能教育,帮助他们学会如何做人,奠定学习、生活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全面性是专业性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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