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教师还具有其职业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享有的与其职务相关的权益。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薪资休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承担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依法承担的与其职业职务相关联的责任。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