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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6)

来源:考试吧 2016-01-26 17:29:5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教师资格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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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力量。保障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新《义务新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师待遇问题作了仔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本条款从国家立法的高度,有力地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首先,该条款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作为政府履行实施义务教育职能的重要内容.保证按时全额发放.不得拖欠或挪用;禁止用实物抵扣教师工资,或者向义务教育教师摊派推销商品,以货款替代教师工资。其次,该条款明确了教师福利待遇的内容。即除工资收入外,教师还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教师的带薪休假、医疗待遇、退休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按时足额为教师缴纳应由财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依法为教师提供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设备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饮食等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长.增加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改进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保障农村教师工资,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重点和难点。新《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为了保障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发放。中央每年预算安排一般性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都把教育及教师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还专门建立了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拨付50亿元用于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师工资。

  (二)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为了充分体现尊师重教,《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实施十多年来,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教师队伍整体来看,教师平均

  工资近年已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由于高校教师工资收入较高,使得教师队伍整体的工资平均水平拉高。而实际上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距很大,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师工资仍较低,有的还未能保障及时全额发放。、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与《教师法》的上述表述有显著的区别。

  1.新《义务教育法》将“不低于或者高于”统一为“不低于”,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2.将“国家公务员”改为“当地公务员”,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参照比较的对象为当地公务员.更具有可比性。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将是国家确定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制度和职务等级的原则之一。也是地方规定教师工资性津贴、补贴的重要依据,将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特殊教育教师是指聋校、盲校、弱智学校的教师。由于这些学校接收的是残疾儿童、少年,他们

  不具备一般学生的学习能力,教育他们难度很大。因此,特殊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教育相同数量的学生,特殊学校教师付出的工作量要大得多。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特殊学校的教师应当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得到更多报酬。为此,新《义务教育法》特别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享有特殊津贴。国务院l994年8月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2.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一般自然条件较为恶劣。地广人稀,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比较艰苦。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四、教师义务的内涵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上的义务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积极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二是禁止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三是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从表现形式上看,教师的义务也表现为这三种形式。教师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就是一种积极性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一项禁止性义务;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与教师权利的来源类似,教师义务包括教师的一般公民义务和教师的特殊职业义务。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是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义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来讲,教师义务要求的体现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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