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前教育原理
第一节 教育的概述
命题点1:教育的本质与功能
1.教育的本质
(1)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泛指一切能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是教育。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狭义: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习教育,它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的教育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期望的方向发展变化的活动。
(2)教育的本质
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一种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教育是人类所独有的社会现象;
第二,教育是有意识、有目的、自觉地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的过程;
第三,在教育活动中,存在着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教育影响三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2.教育的功能
(1)个体发展功能(本体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派生功能)(按教育功能作用的对象划分)教育的个体发展功能指教育对个体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它由教育活动的内部结构特征所决定,发生在教育活动内部,也称为教育的本体功能或固有功能。教育的社会功能指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教育作为社会结构的子系统,通过对人的培养进而影响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
(2)正向功能(积极功能)与负向功能(消极功能)(按教育功能作用的性质划分)
教育的正向功能指教育有助于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的积极影响和作用;负向功能指阻碍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的消极影响和作用。
(3)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按教育功能呈现的形式划分)
显性功能指教育活动依照教育目的,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与之相吻合的结果。如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等,就是显性教育功能的表现。隐性功能指伴随显性教育功能所出现的非预期性的功能。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的区分是相对的,一旦隐性的潜在功能被有意识地开发、利用,就可以转变成显性教育功能。
命题点2:教育的目的概述
1.教育目的的含义
教育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一个国家、民族通过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它是国家对培养人才的质量和规格的总体要求。广义教育目的的多样性,必然要求价值取向上的因势利导,以实现教育目的的不断优化。
狭义:指一个国家对教育活动结果规定的总要求,即一个国家在进行教育活动之前对教育要实现的结果或要达到的标准的预测或规定。它反映了特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基本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依据。
2.教育目的的作用
教育目的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教育目的的实现是教育活动的归宿,贯穿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一切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具体来说,教育目的发挥着导向作用、激励作用、评价作用。
(1)导向作用
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制度的确立、教育内容的取舍、教育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教育效果的评价,都是以教育目的为依据和前提的,为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学校教育活动指明方向。
(2)激励作用
反映人的需要和动机,是人们在一起共同活动的基础。教育目的一旦确定就能激励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
(3)评价作用
教育目的是衡量和评价教育实施效果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以此为依据评价教学工作的得失。评估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检查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评价教师的教学目标、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效果,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发展程度等工作,都必须以教育目的为根本标准和依据。
3.教育目的的层次
(1)国家的教育目的
第一个层次,它是由国家提出来的,其决策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一般体现在国家的教育文件和教育法令中。
(2)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制定的某一级或某一类学校、某一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教育目的在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级别的学校、不同专业方向的具体化。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才能制定出符合要求的培养目标;而培养目标又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而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
(3)教师的教学目标
第三个层次,是指教学活动结束后学生所能达到的预期标准。
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教育目的是最高层次的概念,它是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总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目标都要依据教育目的制定。培养目标是指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培养人的具体要求。教学目标是三者中最低层次的概念,其内容更为具体,微观到每堂课甚至是每个知识内容,教育目的和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目标的依据。
4.教育目的的主要理论
(1)教育目的确立的依据
教育目的的确立,是教育学的首要问题。因此,它是所有教育家和教育工作者都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教育目的的确立是指在对教育目的或目标进行选取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对选取的教育目的或目标进行的确定和确认。
教育目的是由人提出和制定的,属于意识范畴,体现着人的主观意志。由于人们对教育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因而在教育目的的依据上便形成了不同的主张。
(2)教育目的的主要理论
①宗教本位论。主张使人在宗教的影响下,以信奉上帝为其生活理想,把人培养成虔诚的宗教人士。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②社会本位论。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注重教育的社会价值:主张教育目的是培养合格公民和社会成员。代表人物:柏拉图、涂尔干、凯兴斯泰纳、赫钦斯、巴格莱等。
社会本位论以对社会功能的好坏作为教育结果的评价标准,离开了社会的需要,就无从对教育的结果进行评价。社会本位论重视教育目的的社会制约性,对保证教育的地位,发挥教育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的发展都有积极意义。但它忽视了教育在培养人的活动中的相对独立性,否定个体的兴趣、心理规律和个性特征对制定教育目的的作用,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也容易造成对学生个性发展的压抑,甚至有割裂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倾向,造成对人的本性的严重束缚和压抑。
③个人本位论。个人本位论者主张教育目的应从受教育者的本性出发,强调教育要服从人的成长规律,使受教育者的本性、本能得到自然的发展。其基本观点为:教育目的应以个人价值为中心,应主要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精神性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构建教育活动。
个人本位论是把个人价值看成高于社会价值,把个人的发展作为教育目的的根本所在的一种思想主张。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主要反映在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教育思想之中。代表人物:卢梭、罗杰斯、康德、马斯洛等。
④教育无目的论。“教育的过程,除它自身以外没有其他目的,它就是它自己的目的”。教育无目的论否定教育的一般的、抽象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教育过程内的目的,即每一次教育活动的具体目的,并非主张教育无目的。代表人物:杜威(著有《民本主义与教育》)。
5.我国的教育目的
我国教育目的的变动是通过政府文件,以教育方针的形式表达的。
(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目的的表述的演变
①1957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②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③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四有、两爱、两精神”,即教育要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这些人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④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⑤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文件中有关教育方针及其规定的教育目的,提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内涵或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它们都确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指明了教育培养人才、学校办学的方向;
第二,它们都确定了教育培养的人所应具有的素质。这就是使受教育者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6.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一表述体现了时代的特征,反映了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①要求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坚持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
②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求坚持脑力与体力两方面的和谐发展。
③适应时代要求,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④要求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择业的常识,具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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