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点二 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2002年,教育部正式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法规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学校、教师的责任感,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合法权益。
1.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的管理职责
学校的管理职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教育、警示的义务。
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监督指导的义务。
④及时补救的义务。
⑤告知家长的义务。
2.事故处理程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事故处理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③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⑤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⑥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⑦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⑧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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