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收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的补充说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3.内容详解
(1)总则总则对于《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涉及的各种教育关系的调整,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 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2)分则
《义务教育法》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①学生
本章对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入学资格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②学校
本章对政府调整设置学校规划,学校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校园安全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分重 点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不得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行为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不得违 规收费等;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
③教师
本章强调了义务教育教 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教师义务方面.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等;教师从教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在教师的权利方面.规定了教师职 务制度方面权利;教师享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贴,特殊地区教 师享有特别补贴。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责任或义务。
④教育教学
义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本章规定所有施教主体必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方面,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在教材编写、审查、出版、发行和使用上所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⑤经费保障
本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行政保障、经费的责任主体及经费的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⑥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施教主体未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法》的性质与地位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2.《教师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1)基本结构
《教师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九章,43条。其中,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定。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保障机制】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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