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请求保护】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 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跟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向上级报告】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祝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保障不受报复】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 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 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 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习、就业不受歧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对工作不力工作人员的处理】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非法出版、出售、传播不健康出版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 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非法出售、出租不健康读物、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 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非法演播不健康音像制品的处罚】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 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对不宜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 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处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2)内容详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教育、预防、矫治、自我防范、重新犯罪预防和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了规定。
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因而教育预防从根本来说.就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目的是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及知道违法的危害。
不良行为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因此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便是阻断不良行为发展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 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承担对未成年人行为约束义务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是要把 已经走到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拉回来。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 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另一方面是防范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这一原则出发,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义务主 体必须保障犯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给予的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义务主体法律责任的包括治安处理、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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