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的权利
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含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和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2)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学生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隐私权,不能因为缺乏某种权利意识,成人就有剥夺他此项权利的理由。
(3)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4)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6)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7)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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