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二章 幼儿园入班和编班
第十条【入园体检】 幼儿在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第十一条【班级规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作息制度】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体检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 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饮水便利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体育活动】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教育活动的内容】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教育活动的形式】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素质】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第四十条【园长资格】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社区
第五十四条【家长委员会】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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