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述题
1.蒙台梭利教育思想、教育原则及教育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教育思想。蒙台梭利以她广博的医学、生物学、哲学、心理学、教育学、人类学和精神病学等知识为基础,在教育实践中逐步地形成了自己的教育理论。
①发现儿童。蒙台梭利教育原理以“儿童生命”为其出发点,是关于“生命的原理”。她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发现儿童“生命的法则”,帮助儿童发展其生命。
②吸收的心智。蒙台梭利提出了儿童感觉特别敏感期的理念,也就是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对于不同的事物有着不同的敏感度。她归纳出以下几个敏感期:a.秩序敏感期。幼儿对秩序的敏感从出生第一年就出现并持续到第二年,甚至在他出生后的第一个月里就可以感觉得到。这是幼儿的一种内部的感觉,以区别各种物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物体本身。b.细节的敏感期。幼儿在1~2岁时会表现出对细节的敏感。他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最细小的细节上,如鞋子放到了鞋架的旁边,而没有放在鞋架上等。c.行走的敏感期。这是在幼儿发展中最容易观察到的一个敏感期。d.手的敏感期。幼儿会朝外界伸出小手,这个动作的最初推动力代表幼儿自我要进入外部世界之中。e.语言敏感期。1岁左右幼儿开始学说话,他们所获得的语言是他们从周围环境中听到的。
③自由的原则。蒙台梭利认为,要建立一种合乎科学的教育,其基本原则是使儿童获得自由,使儿童的天性得以自然的表现。
(2)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肌肉练习、日常生活训练、初步的知识教育以及文化历史教育。
(3)教育方法。
①提供有准备的环境。在蒙台梭利学校中,每一个教师要根据儿童不同阶段身心发展的不同需要,设计出一个能够帮助儿童发展的“生命的、活动的、真实环境”。所以,为幼儿提供一个适当的教育、生活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②教师。在蒙台梭利学校任教的教师被称为指导员。她们的教学任务有别于其他的学校。因为在这里,教师只要做到三点就够了,即:观察指导、示范、准备。
③教具——活动材料。儿童的活动主要是通过教具进行的。教具是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及所需要的环境来设计的。
总的来说,蒙台梭利的教育理论和方法,就是通过教育引起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活动,在活动中,使儿童形成一个生活集体,从这个集体中培养出真正的儿童,培养他们的责任感。 2.陶行知、张雪门、陈鹤琴的教育思想及特点是:
(1)陶行知的学前教育思想。
陶行知(1891--1946),著名的人民教育家,他的幼儿教育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幼儿教育史上一份宝贵的遗产。
①“幼稚教育尤为根本之根本”。陶行知认为,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就是幼儿教育,这是他通过对中国古代幼儿教育思想与西方先进的教育思想进行深入研究的结果。“人格教育,端赖六岁以前之培养。凡人生之态度、习惯、倾向,皆可在幼稚时代立一适当基础。”
②幼儿教育应面向大众。他认为,建设中国式的幼稚园,应使幼稚园适应中国的国情,城区需要幼稚园,农村需要幼稚园。
③幼儿教育应解放儿童的创造力。陶行知认为,儿童有很强的创造力,这种创造力是我们的祖先在长期与环境的斗争中获得并遗传下来的人的才能精华,发挥、加强、培养这种创造力是教育的任务之一。
④教育内容。亲近自然、虚心好学、孝顺父母,养成好习惯、勤读、善于学习等。
⑤幼儿教育的教学方法:“教、学、做合一”,强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以致用。
⑥开办师资培训。使幼稚园教师具有:奉献精神;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以身作则,感化人的精神;不断开拓,勇于创造的精神。
(2)张雪门的学前教育思想。
①基本教育思想:儿童身心发展与社会环境相统一。张雪门先生认为,儿童身心的发展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儿童身心并不能自己单独发展,全靠对周围环境的反应。
②幼稚园课程。张雪门先生指出,课程的范围是很大的,包括技能、知识、兴趣、道德、体力、风俗、礼节及种种经验。
③幼稚园教材教育方法。幼稚园的教材应取材于儿童的生活,而且要适应社会生活,能充实儿童的生活,培养儿童在脑力上劳心,手脑并用,热爱劳动,有互相合作及有自理能力。
④幼稚园教学法。张雪门对于如何进行幼稚园的教学,主要有三点意见:一是教、学、做合一;二是教材与教法融为一体;三是自由自动教学。
(3)陈鹤琴的学前教育思想。
①陈鹤琴的教育思想。他认为幼稚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并反复强调幼稚教育不仅是一种正式的教育,而且是人生的一种最基础的教育。
②陈鹤琴的教育方法。陈鹤琴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儿童的几个特点,那就是儿童有“好动心”、“模仿心”、“好奇心”、“游戏心”,“儿童是易暗示的”。因此,他要求教师要以“做”为主,在“做中教,做中学,做中求进步”。
③教育内容。陈鹤琴认为,要根据儿童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对儿童进行德、智、体、美的全面教育。陈鹤琴制定了幼稚园教育内容:儿童的健康活动;儿童的社会活动;儿童的科学活动;儿童的艺术活动;儿童的文学活动。
六、案例分析
著名幼儿教育家在他们的教育思想中都体现出尊重幼儿、平等对待幼儿、要让幼儿在主动探索中学到知识,切忌以教师的观点去控制幼儿的发展。比如:陈鹤琴先生提到过,对待幼儿的过失,如果用训斥、讥讽或变相惩罚甚至体罚来对待,就可能使幼儿为逃避灾难而说谎,这势必影响到幼儿身心的正常发展。
幼儿园事故中有一项是指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导致的后果。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老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罚事件不仅对儿童的身体有伤害,同时更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儿童的家长有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的权利。从理论上说,学校如果办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惩罚;因为学校不容易办得完美,惩罚也就不能废除了。惩罚应有原则:教儿童明了规则的意义;使儿童了解规则是公共应遵守的纪律;惩罚不得妨害儿童身体;惩罚不得侮辱儿童的人格;惩罚不得妨害儿童学习;在可能的范围内须尽力顾全名誉;须鼓励儿童勇于改过,引起他们的自爱;履行步骤:友谊式劝导——命令式的警告——提示姓名——分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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