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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预测试题及答案(2)

来源:考试吧 2015-02-26 10:04: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教师资格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预测试题及答案”,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教师资格考试资料请关注考试吧教师资格考试网!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材料分析题
第 5 页:写作题

  二、材料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4分,共42分)

  30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某中学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秩序。刘老师将其撵出教室,不让他听课。下课后,刘老师将李某叫到办公室,罚他“下蹲起立”200次,导致李某体力不支,倒在地上,头部磕伤,到医院花了300元钱。家长找到校方,要求开除刘老师。

  问题:

  (1)请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刘老师的行为。

  (2)学校应该开除刘老师吗?

  参考解析:

  (1)刘老师的行为不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这位刘老师因学生随意讲话而对其实行体罚“下蹲起立”,这样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应当给予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刘老师上课时间把学生撵出去不让他听课,这直接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4)刘老师的做法对李某构成了侵害,但尚未达到影响恶劣的程度,所以可以由校方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支付李某的医药费及其家长的误工费。

  31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小李以优异的成绩大学毕业后到某市郊区的一所中学任教。校长根据她来到后的工作表现,第二学期就让她担任了班主任。但小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常常利用班级活动申请一些不必要的经费。在担任带班主任期间,她也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如何搞好班级工作和教育学生上,教学任务经常无法完成,并且利用便利条件,向家长讨要好处,在师生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问题:

  试从教育法律法规视角对小李的做法进行分析。

  参考解析:

  (1)小李的做法没有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学任务。如果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时,教师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2)小李与家长沟通不是为了更好地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而是为了私利。

  (3)小李的师德修养不高,思想政治觉悟不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与规划纲要》规定,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4)应该由其所在学校对小李进行相应的教育与处罚。

  32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某中学教师崔某在周末放学后义务为其班级学生张某补习数学。该生属于习惯性不听讲、不守纪律的学生。经多次提醒劝告不听,并顶撞教师,情急之下,崔老师用手掐了该生的左脸。事后,该生之父大闹学校,并带来当地“焦点透视”节目组的记者进行采访、曝光,大肆渲染。当地教育局迫于媒体的压力,局长当即拍板:对该教师马上解聘,并赔偿学生损失费3000元,要求该学校有关领导作出严肃的检查,并通报全市各级学校就此事展开讨论,自查反省,引以为戒。

  问题:

  局长的决定合法吗?

  参考解析:

  (1)局长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乎法律程序。

  (2)教师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崔老师是义务为学生补课,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一种奉献精神。由于学生不听话,情急之下掐了该生的左脸,尽管不恰当,但也属情有可原,尚未达到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地步,但教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应该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教育部门可以给予解聘。崔教师的做法尽管有过失,但其出发点在于为学生补习,且是在情急之下犯错。教育局开除该教师的行为显然有些仓促,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生的父亲不仅不配合学校对其子女进行教育,而且发生了过激的行为,大闹学校构成了对学校的冲击,可以依法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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