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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题(答案要点)
1.(1)该校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2)违法的主体是该学校。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上述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学校的做法是违反教育规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2)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在于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是多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①教师要确立新的教学观念,积极转变教学方式。教师应积极把自己定位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视学生为积极的主体。②积极探索新的学习形式,如研究型学习,合作型学习。实行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③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
3.学生考试不及格是属正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对不及格的学生可按规定采取留级或补考措施,这是学校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不能收取其他费用。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收学费和杂费的规定,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另外,该校强制所有学生都参加补课,这是不对的,应该以自愿为原则。并且该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也未得到省级部门批准,而且将其收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也违反了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因此,学校应该退还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不应该赔偿。学校组织正常的体育教学,进行800米比赛活动,没有违反相关的教学规定,并无过错。孙某晕倒后,学校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医院。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学校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但可根据学校和学生家庭的具体情况对学生家庭提供帮助。
5.(1)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均对该考生在考场作弊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他们的行为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6.(1)材料中乡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缴纳集资款就停止学生上学,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2)教师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学生少,而停上其他学生的课,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7.(1)①该校的做法不合法。②该校的做法之所以不合法:一是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分家庭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该校公然以“单位名称”区分标准来设定招生标准,有违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二是违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教育活动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违反了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原则,该校的做法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的藐视。
(2)①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链条所致;二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所致;三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识淡薄所致。②相关部门要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守教育平等性、公益性原则;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给予学校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并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相关主管部门的问责。
8.(1)本案学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该学校将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该初中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②该学校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该初中侵犯了学生正常使用校内体育设施的合法权益。
③该学校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本来我们应一分为二地来看待这种做法:如果该校的行为是在双休日,又是教师和学生自愿的,那就无可厚非,正如校长所说,是一举两得;如果是在正常工作H内,该校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从材料所述来判断,该校“停止校内一切体育活动”,这说明该校的行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进行的,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如下处理:①制止该学校停止一切体育活动的行为,停止侵权,恢复学生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的权利;②依法收回该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费用;③依法追究该校校长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校收取费用的目的,依照管理权限对该校校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9.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甲老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甲老师的做法合理履行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乙老师要求严格,特别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这表明乙老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所运用的教育方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丙青年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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