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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某市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罗雅在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副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000元现金奖励。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罗雅的家长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罗雅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罗雅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罗雅的父母认为,罗雅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
请问: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均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稿酬”以及“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学生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罗雅代表学校参赛没有错,作品所获奖金却属于孩子本人所有。
韩老师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发展的义务。韩老师的精心指导属于法律规定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家长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对罗雅的学习生活的照料属于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作为侵占孩子财产权的借口。
孩子通过创作取得的奖金应归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财产权。鉴于罗雅还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孩子的1000元钱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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