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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1)该案例中,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教育工作者应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转变自己的观念,且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学生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因为学生钱刚的打架、逃学等行为而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应责令该学校撤销对钱刚的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教师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在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教师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处理,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这无疑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
2.【参考答案】(1)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材料可知,在整个事件中,县教育局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其所辖县城各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排练节目,参加商业庆祝活动。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
(2)县教育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赔礼道歉、赔偿。
3.【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黄某的儿子虽然左脚跛瘸,行动不便,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因此龙门镇小学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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