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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思想政治》(高级中学)模拟试卷(2)

来源:考试吧 2016-09-05 0:50:3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教师资格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思想政治》(高级中学)模拟试卷”,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请访问考试吧教师资格考试网。
第 1 页:模拟试卷
第 5 页:答案及解析

  二、简答题

  31.【参考答案】

  (1)思想政治1(经济生活):以“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统领。

  (2)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以“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统领。

  (3)思想政治3(文化生活):以“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统领。

  (4)思想政治4(生活与哲学):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统领,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

  四个课程模块都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因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统领课程内容目标的灵魂。

  32.【参考答案】

  原因:

  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

  ②经济的文化含量日益提高,文化的经济功能越来越强。

  理由:

  ①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②它不仅对于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展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具有独特作用,它们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

  三、材料分析题

  33.【参考答案】

  (1)监督权。注意的问题:

  ①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和侵犯他人的权利。

  ②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③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要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监督,文明举报。

  (2)政府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措施:

  ①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国家机关受人民监督。

  ②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加强立法,完善相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严格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要建立制约机制,让权力“不能腐”;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惩腐败,让权力“不敢腐”;要建立监督机制,让权力“不易腐”。

  34.【参考答案】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和灌输者。建构主义理论既承认学生的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

  此案例中教师的“模糊”做法,实际上是规避了教师的责任。教师肩负教书育人的重任,是学生求知的促进者,进步的指导者,成长的引路人。新课程的三维教学目标,要求我们要培养学生明确的是非观念和正确的价值标准,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焦点问题,我们不能含糊,不能回避,而应当进行科学的理论指导、正确的价值引领,不能让良好的教育契机丧失在自己手里。

  四、教学设计题

  35.【参考设计】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明确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内容;明确公民的政治性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能力目标】

  通过情境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义务,学生具备正确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树立负责任的公民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习惯和意识,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的权利。

  二、教学过程

  环节一:导入新课

  请学生说说自己收集的材料、事例、图片。(公民投票选举;公民应征人伍;奥运健儿获金牌,面对国旗唱国歌;公民出版的著作;游行示威;政府门口的举报箱……)

  老师提问:在同学们所举的事例中,哪些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学生回答:略老师:通过上一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与国家形成了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上。这节课我们就要探究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应履行哪些政治义务,怎样参与政治生活。

  环节二:新课教学

  (一)政治权利与自由

  老师:权利是神圣的,义务是庄严的,我们不妨先从字面上理解一下权利与义务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

  提问:你认为权利与义务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呢?请举例说明。

  学生回答:略

  老师总结: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我们的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权利虽然是神圣的、法定的、不可非法剥夺的,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却是公民应尽的,是不容推卸的。

  老师:那么,我们就先从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手来探究这个问题。所谓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那么.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哪些明确的规定?

  学生回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老师:这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师:你参加过选举吗?为什么没有?有的话什么时候参加?

  学生回答:没有.我还没满十八周岁,不具备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

  老师提问:有没有这么一种情况。年龄已经符合要求,但是却没有这个权利的呢?你认为这个权利神圣吗?

  学生回答:神圣.行使这一权利不仅标志着自己的“成人”。而且有资格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

  插入图片:某地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

  老师总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指的是公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民意、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在合法的范围内,这些手段的行使可以免于国家政治干预,故称之为政治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简单介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等)

  (1)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

  (3)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

  (4)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课堂讨论:

  材料:1999年4月25日,在北京中南海外,有数万名法轮功修炼者示威静坐,要求与中央领导人对话。这些聚集活动未经我国公安部门备案、允许,严重影响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正常工作。

  老师提问:上述材料中的这种聚集活动是公民的示威自由吗?

  学生一回答:这样的聚集是非法的,而不是行使示威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示威、集会和游行要经公安部门备案、批准。材料中的这种聚集未经备案、允许,并且严重影响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正常工作,这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示威自由。

  学生二回答: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具体体现,但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材料中的行为是蓄意的,严重干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极坏,这不仅不是行使示威自由.而且破坏了自由。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的。

  老师:刚才大家分析得非常好。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自由也不例外。

  3.监督权

  公民行使监督权方式多样,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宪法的这一规定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有监督权(监督谁);二是依法行使,要负责任地行使。

  老师提问: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哪些国家机关指控、告发、举报?学生回答(略)

  老师总结: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各级纪委反映情况或控告、检举。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揭发、举报。

  过渡:我们一同探究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体验了权利的神圣性。那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哪些政治性义务呢?

  二、政治性义务

  (学生自学教材,逐一分析说明)

  老师分析:1.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所以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问:如果不遵守宪法和法律会有什么后果?(学生分组讨论,老师指导)

  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例如,我们反对“台独”,反对“东突”恐怖分子就体现了这一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例如:北京市某中学生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邀请,到荷兰参加“世界儿童为和平为未来”的见面活动。按照国际惯例,会场应升起每一个与会者所在国家的旗帜。当她没有看到五星红旗时,这位中学生立刻意识到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尊严的损害.立即通过有关人员找到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严肃地问道:“我怎么没有看到中国的国旗?一定要升起中国的国旗,因为我在这儿!”活动组织者真诚地向她道歉。并迅速升起了鲜艳的五星红旗。这位中学生以其强烈的民族自豪感、自尊心维护了国家的荣誉。而我国某著名“明星”,却披着日本军旗照相.就严重损害了民族尊严,损害了国家荣誉。这一案例就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因此,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著名歌唱家阎维文在《说句心里活》这首歌中唱的“你不扛枪,我不扛枪,谁来保卫祖国,谁来保卫家”就说明了这一义务的重要性。

  环节三:课堂小结

  权利是神圣的,义务是庄严的。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又要求公民依法承担对国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只有这样公民与国家之间才能和谐,我们的社会也就和谐。

  环节四:课后作业(略)

  板书设计(略)

  教学反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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