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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C
【名师点睛】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题干中的报社未经允许私自刊登了小丽的文章,这是侵犯了小丽的著作权。
2.【参考答案】D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由此可见,小张父亲的做法是错误的,他对小张仍有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参考答案】A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B项符合该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C项符合该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D项符合该规定。故本题选A。
4.【参考答案】A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B项符合该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C项符合该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D项符合该规定。A项属于学校保护。
5.【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拖堂、占用休息时间补课等都属于侵犯学生休息权的行为。
6.【参考答案】D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题干中耿某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参考答案】C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题干所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8.【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9.【参考答案】B
【名师点睛】略。
10.【参考答案】A
【名师点睛】略。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这位教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学生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同样具有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也就是说,教师即使在行使《教师法》所赋予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时,也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必须做到:尊重学生的权利,在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留给学生自由的空间;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总之,学生的隐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是父母,还是学校的教师,都有义务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2.【参考答案】学校的做法不对。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材料中学校和教师的做法属于犯法行为,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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