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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
1.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实验法的实施步骤。
2.简述幼儿园常识教学的任务。
3.简述幼儿遗尿症的表现、原因和预防。
4.简述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
5.请简要回答“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这一教育原则的内涵。
答案:
1.[参考答案](1)提出实验课题
实验课题的确定要遵循有价值、有创造性和可行性等原则。
(2)建立实验假说所谓假说,就是实验者对自变量(实验变量)与因变量(反变量)之间关系的推测与判断。它是自己的教育经验、科学理论和他人经验综合加工的结果。实验假说具有三个特征:假说应当设想出实验变量与反变量之间的关系。假说要用表述或条件句的形式明确地毫不含糊地阐述出来。假说应当是可以检验的。
(3)实验设计实验设计是对研究的程序做出合理的安排。它是实验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使实验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了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还可以提高对实验的控制程度,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4)实验的实施实验的实施就是实验工作者按照设计的实验方案,操作实验变量,控制无关变量,观察、记录、测量反应变量,搜集实验信息的过程,也就是将实验方案物质化、现实化的过程。控制实验进程,保持实验过程按实验设计的要求、程序进行。一是健全实验组织机构,准备好实验的表格与器材;二是处理好教育实验过程中的“动”(实验因子、实验变量)“静”(非实验因子,无关变量)关系;三是做好阶段性总结。搜集实验信息与资料、观测反应变量,要求经常地、有重点地、客观地进行搜集与观测,为因果推论提供事实和依据。
(5)资料的统计处理对在实验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资料,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一般是先用描述的方法把反应结果的原始资料加以列表,图示或计算该资料的平均数、标准差和相关系数等,然后再用推断统计的方法来检验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在教育实验中常用的推断统计方法有z检验、T检验、F检验等。
(6)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是反映一项实验的过程及结果并将其公布于世的文学材料,是教育科研成果的一种重要形式。
2.[参考答案](1)丰富幼儿关于自然和社会方面粗浅的知识,扩大幼儿的眼界;(2)培养幼儿对认识自然、社会的兴趣和求知欲望;(3)发展幼儿的智力;(4)形成对待人们和周围事物的正确态度。
3.[参考答案](1)表现:幼儿在5岁以后,白天或者夜晚仍不能主动控制排尿,经常夜间尿床,白天尿裤,称“遗尿症”。
(2)原因:引起遗尿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因素:主要指精神方面受到创伤,如突然受惊、大病一场、对生活环境的改变不能适应等。训练不当:排尿过程的自主控制,既需要大脑发育成熟到一定的程度,也需要学习和训练。一般两三岁的幼儿就可以开始自行控制排尿,如训练方法不当,儿童没有形成良好的排尿习惯,亦可发生遗尿。遗传因素:研究发现,遗尿与遗传的关系密切,约有70%的遗尿患儿的一级亲属中有遗尿历史。器质性遗尿症:因疾病所引起的遗尿症称“器质性遗尿症”,如蛲虫病、膀胱炎等等,均可使儿童不能主动控制排尿。
(3)预防和矫治:了解儿童遗尿的真正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引起儿童情绪不安的各种因素,执行合理的生活制度,避免过度疲劳和临睡前的过度兴奋,及早诊断和治疗引起儿童遗尿的各种身体疾病。某些新人幼儿园的小朋友,出现“尿频、尿急”的现象,检查尿液未发现异常,泌尿道也无感染。这种情况常与儿童对集体生活不适应有关。儿童总感觉有尿而往厕所跑,怕尿裤子,却常因紧张不安而尿湿了,如果因此受到批评,紧张情绪加剧,越发控制不住。这不是“遗尿症”。对刚人园的小朋友,要帮助l"kl"i'J熟悉环境,多给予其关心、照顾,让其放心地去参加各种活动。当他们紧张不安的心理解除了,尿频、尿急的现象也就会随之消失。
4.[参考答案]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参考答案]对于“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这一教育原则,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幼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们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教师的言行中要处处体现对儿童的尊重,注意倾听儿童的想法,尊重他们的意愿,这样就会使儿童意识到他们是有价值、有能力、不可缺少的,从而建立起自信心,获得良好的自我概念,为自身的继续发展奠定基础。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家庭、学校、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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