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读
一、问: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一)认定时间安排
1.2013年11月30日前,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提交资料、政策咨询电话等。
2. 2014年3月21日—31日,申请人员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jste.org.cn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报名(在我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通过“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在外省通过全国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申请人,通过“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3.2014年6月1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体格检查、现场确认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安排。
4. 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考时间安排
1. 2013年12月初,各地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工作。具体事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2. 2014年2月22日,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二、问: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问:申请人在哪里申请教师资格?
答: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非师范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符合条件人员,待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全日制学历在校生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的精神,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被学校录用后方可从事教师工作。
五、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2. 小学教师资格;
3.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不面向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六、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按照规定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七、问: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其中: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明。
4.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非师范生需参加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和各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部分人员可以免考,具体范围参见第九条;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其考试成绩在我省的认可条件详见第十三条)。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5. 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时统一使用指定的体检表。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后两项指妇科)等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还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2)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八、问: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所指的学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所指的任教学段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四个学段,其中中职与高中为同一学段。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我省目前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只分两个学段(参考书目详见第二十三条),一是小学学段,二是中学学段。为适应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的需要,同意申请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九、问:哪些情形可以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 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国(境)外高校包括教育类专业在内的所有毕业生均不作为师范生认定。
2. 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 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明确标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4. 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5. 全日制教育硕士。全日制教育硕士有以下特点:
(1)2009年及以后的每年9月份入学,全日制学习两年,一般在7月份毕业。
(2)同时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硕士学位证书中,完成了某专业学习的表述是“完成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授予的是“教育”硕士学位。要特别注意在学位证书下端须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
所学专业中标有指定学段的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例如,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人员,只能分别在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时才能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十、问:已参加过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生,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是否仍需要参加补修考试?
答:已取得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小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已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另申请高中(初中或中职)教师资格时,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十一、问: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多长?
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即,从通过当年起算,一般可以连续用三年。
十二、问: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申请任教学段与学历相对应、任教专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 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 全日制教育硕士。其中,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其中,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和五年内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增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十三、问:外省取得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合格证能否直接申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
答: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
参加外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补修考试取得的成绩和合格证书,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时不予认可。申请人可以在省内工作地、学习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合格证全省有效。
十四、问:已取得某一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同首次申请要求。
十五、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受所学专业的限制?
答: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原则上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见附件),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由省教育考试院出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亦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教育部公布的二级学科目录内包含专业作为相近专业的参考,有特定指向的专业和具体认定工作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十六、问:如何确定相近专业?
主要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详见: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34/201005/xxgk_88437.html)、《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详见: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705/201210/xxgk_143152.html)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详见: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307/200505/7458.html)中二级学科包含的具体专业(与相同学科同在一个一级学科目录内),认定时以申请人申请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供的学历为比照对象。具体认定工作和部分有特定指向的专业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申请中等职业学校非文化课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学科中关于相近专业的要求可放宽至一级学科内相关专业(与相同学科同一在个学科门类内)。
因我省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开考科目,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各地可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具体测试内容由各认定机构制定)。
十七、问:如果需要加考的自学考试科目已在高校学习过,是否可以再申请免考?如果可以,怎么申请?
答: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加考的课程已在高校学习过并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免考规定,可以按程序向省自考办申请免考。认定机构可以将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免考审批表,作为申请人加考课程合格的证明。
考生如果申请免考,可在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上自行下载打印或前往当地自考办打印《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免考。考生需将《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填写完整并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成绩证明原件(原毕业学校学籍卡复印件并加盖教务处红印)办理。具有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将在五个月后公布在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上,无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请与当地自考办联系具体领取方式。每年有两次集中报名时间 (目前为5月25日—5月29日和12月1日—12月5日),进行现场登记工作。
十八、问: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答:符合苏教规〔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考人员,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或“教育”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科目考试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 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 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 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或“教育”字样。
4. 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 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6. 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
十九、问: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哪些部门出具?
答: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1. 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提供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 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
3. 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十、问:如何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答:高校和各地一般都设有普通话测试站,在职高校教师和在校学生可以到所在高校测试站测试,未设普通话测试站的高校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省辖市测试站就近测试。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生活或学习地参加普通话测试。
二十一、问:怎样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答:高校教师资格没有面向社会开放认定。高校拟聘担任教师人员通过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十二、问:教师资格证书丢了,怎么补办?
答: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个人原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小二寸)和补办申请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二十三、江苏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用书是哪些?有没有指定培训机构?
答:1.《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2.《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3.《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4.《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省教育厅和考试院从未直接组织,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培训机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培训。申请人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慎重,对于“保过”等宣传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和后果。
二十四、2014年江苏省是否会列入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试点?
根据教育部要求,到2015年,我国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江苏正在积极研究试点方案,拟于2014年下半年公布教师定期注册和考试方案,将会选一个省辖市试点定期注册,并在全省推开教师资格全国统考制度。对已通过江苏省自行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会有一个过渡政策。如试点方案经教育部审核同意,我们将及时公布。
二十五、问:如何咨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问题?
答: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各市、县咨询电话:
南京市教育局:025-84455501,83639920
鼓楼区教育局(初中):025-83230035
玄武区教育局(小学):025-84550138
秦淮区教育局(幼儿园):025-52650617
无锡市教育局:0510-68789000,81825562
江阴市教育局:0510-86862419
宜兴市教育局:0510-82932628
锡山区教育局:0510-88701596
徐州市教育局:0516-83722293,83309971
丰县教育局:0516-80396912
沛县教育局:0516-89618372
睢宁县教育局:0516-80376848
邳州市教育局:0516-86626217
新沂市教育局:0516-0516-88922340
云龙区教育局:0516-80803417
鼓楼区教育局:0516-87636727
泉山区教育局:0516-85901752
铜山区教育局:0516-80266980
贾汪区教育局:0516-87618686
常州市教育局:0519-85681336
金坛市教育局:0519-82881007
溧阳市教育局:0519-87228084
武进区教育局:0519-86508305,86310892
新北区社会事业局:0519-85177992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0519-86909589
钟楼区教育文体局:0519-88890541
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0519-89863197
苏州市教育局:0512-65224079
姑苏区教育和体育局:0512-68728015
张家港市教育局:0512-58215343
常熟市教育局:0512-52701831
太仓市教育局:0512-53531169
昆山市教育局:0512-57514822
吴江区教育局:0512-63982323
吴中区教育局:0512-67081181
相城区教育局:0512-85182102
高新区•虎丘区教育文体局:0512-68751657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0512-66681130,66680135
南通市教育局:0513-59000859,85098840
海门市教育局:0513-82219661
启东市教育局:0513-83102618
海安县教育局:0513-88916384
如东县教育局:0513-84512932
如皋市教育局:0513-87623019,87289251
通州区教育局:0513-86511275,86541308
崇川区教体局:0513-85797090
港闸区教育局:0513-85609818
连云港市教育局:0518-85822152
赣榆县教育局:0518-86212686
灌云县教育局:0518-88852092
东海县教育局:0518-872800732
灌南县教育局:0518-83222525
新浦区教育局:0518-85414810
淮安市教育局:0517-83662485
清河区教育局:0517-83601160
清浦区教育局:0517-83516352
淮阴区教育局:0517-84936311
淮安区教育局:0517-85936192
涟水县教育局:0517-82380380
洪泽县教育局:0517-87230383
金湖县教育局:0517-86907240
盱眙县教育局:0517-88239092
盐城市教育局:0515-88228661
响水县教育局:0515-86781029
滨海县教育局:0515-84226164
阜宁县教育局:0515-89716205
射阳县教育局:0515-82357939
建湖县教育局:0515-80695315
亭湖区教育局:0515-69660131
盐都区教育局:0515-88426227
大丰市教育局:0515-83514562
东台市教育局:0515-85100511
扬州市教育局:0514-87318699,87361119
宝应县教育局:0514-88209012
高邮市教育局:0514-84613329
仪征市教育局:0514-83450308
江都区教育局:0514-86533860
邗江区教育局:0514-87993670
广陵区教育局:0514-87365503
开发区城乡管理局:0514-82982651
镇江市教育局:0511-88916342
丹阳市教育局:0511-86569065
句容市教育局:0511-87310535
扬中市教育局:0511-88323491
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0511-80825669
润州区教育局:0511-85589112
泰州市教育局:0523-86999827
靖江市教育局:0523-89118220
泰兴市教育局:0523-87728131
兴化市教育局:0523-83242833
姜堰区教育局:0523-88088515
海陵区教育局:0523-86998278
高港区教育局:0523-86966188
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0523-89690503
宿迁市教育局:0527-84389651
沭阳县教育局:0527-83690236
泗阳县教育局:0527-85230201
泗洪县教育局:0527-86239269
宿豫区教育局:0527-84492503
宿城区教育局:0527-82960305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025-83239421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