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教育部对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入园年龄不再仅限于“3周岁至6周岁”,增加了“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很多幼儿家长广泛关心的问题作出规定。
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我国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是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为适合新形势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教育部修订形成了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其中规定,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实行聘任制。
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幼儿园规模与幼儿人数方面,规定“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寒暑假幼儿园工作人员可轮休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以轮流休假。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以下4种途径、方式可反馈意见
即日起至4月2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 )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2.通过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 )首页左侧的“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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