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6章第25条均有明确规定。然而,近年来多地教师薪资维权事件,集中体现了法律和法治的差异,有法可依固然重要,有法必依更为重要。
从法律到法治,一字之别却彰显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目前形势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很多地方尚未真正落到实处,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教师群体安心从教和幸福从教的积极性。“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在我国,教师有着至高无上的荣誉,然“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让教师群体衣食无忧,更能彰显教师教书育人的巨大作用。
前不久,在网络上阅读了一篇《有一种奢望叫安静地教学》的文章。确实,当今的教师已经背负了太多教学之外的负担,他们起早贪黑、废寝忘食忘我地忙碌着,如果到头来连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情何以堪?保障教师的薪资待遇问题,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落实教师待遇已成为最为关键的一环。
准确核算地方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得到实质性提升。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统管,要将地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纳入平均工资水平,特别是要加强隐形福利的管理,严防因低工资高福利而降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在不低于或者高于的选择中适当突出高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适当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更能彰显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提升教师队伍地位。
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的基数,缩小教师内部之间的差异。在教育部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地方,同一地方不同职称,同一职称不同绩效,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都有着千差万别。同为教师,都是在含辛茹苦、竭尽所能地在为教育奉献自己,为什么工资福利待遇会有这么多的差异?教育最终需要的是教师群体的积极作为,主管部门通过拉大工资差距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很容易将教师队伍带入唯利是图的境地,也很容易打击大多数教师的积极性。
将教师工资水平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并突出权重。加强教育督导部门的督政能力,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建立教师工资水平增长均衡监测机制,监测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健全教师职称制度,加强对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努力实现在按劳分配基础上的较大均衡。适当拓展监督途径,健全监督网络,可以设置民声通道、民生在线、热线电话,等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问责区县政府相关主要领导人。
用法治精神保障教师的薪资待遇,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周芳元 作者系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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